博士后引进政策
系统管理员 2022-03-23 128

非委托培养的博士后人员为本校流动编制人员,其人事、组织关系须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二、非委托培养的博士后人员实行年薪制,年薪 25万元人民币(含社保、公积金等相关费用)。相关发放标准根据《浙江师范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办法》执行。上述费用由学校和学院(单位)共同承担,其中档案工资按人社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9 号)执行。病假、事假、旷工达到一定时间的,要减扣一定额度的薪酬,具体参照《浙江师范大学绩效工资管理与发放办法(试行)》(浙师人字〔2013〕10 号)确定。

三、学校为非委托培养的博士后人员提供与本校流动编制(年薪制)人员同等的养老、医疗、失业与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待遇。博士后在站期间,根据实际情况,可租住学校住房,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缴纳租金,或由学校提供租房补贴校本部 1200 元人民币/月,杭州校区 1800 元人民币/月。在职博士后、本地有住房的博士后,学校均不提供住房或租房补贴。委托培养的博士后人员享受其在职单位相关待遇。博士后人员在延长期内不再享受学校博士后相关待遇,如本人申请继续缴纳社会保险的,所需费用均由本人承担。

四、博士后人员出站考核优秀,符合所在学科招聘计划的,可直接聘用,并享受当年人才引进相关政策待遇,其博士后期间的科研成果可纳入 A 类博士、青年教授(副教授)、高层次青年人才培养项目等聘期目标任务考核范围。

五、博士后人员配偶、子女安排:

(一)非委托培养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根据属地原则在所在地落常住户口,凭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按有关规定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户口手续;

(二)非委托培养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后,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随博士后人员本人一并迁移至接收单位所在地;

(三)外籍博士后人员配偶、子女的安排问题,按浙江省外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学校资助新进站人文社会科学博士后 5 万元人民币科研启动费、自然科学博士后 10 万元人民币科研启动费,用于博士后开展相关研究工作。学院、学科或合作导师可以给予一定的配套。

七、凡在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期间以浙江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论文和获奖成果等,统一纳入学校科研奖励范围。若博士后以我校为第一单位且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身份,与合作导师共同发表的论文,则奖励参照《浙江师范大学科研业绩计分办法(2017 年修订)》的比例进行分配。

八、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的申请及使用管理,按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中博基字〔2008〕1 号)执行;浙江省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的申请及使用管理,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学校对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所申请到的基金及资助单独建卡立账,专款专用。科研经费主要用于添置小型仪器设备、实验材料、试剂、图书资料、论文发表版面费、会议费、差旅费等,严格控制购买计算机及劳务费等支出。博士后用申请获准的科研经费购置的小型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均属国家财产,对上述物品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做好登记、存储等工作。出站时必须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否则不予出站。博士后出站时,未使用完的经费统一纳入学校博士后工作管理经费。

九、全国优秀博士后、浙江省优秀博士后的评选办法按国家人社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和浙江省有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