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浙政发〔2007〕48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20〕39号文件精神及浙江师范大学《学生手册》的有关规定,结合省资助中心下达的2021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现就做好2021年度学生资助对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1、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学生资助对象,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6) 学习成绩优良,2020-2021学年基本评价在班级前50%(含)。
(7)家庭经济困难,积极参加勤工助学,积极筹措资金缴纳学杂费,生活俭朴。
二、评审程序
(一)学生申请
符合基本条件的同学请于10月17日17:00前登录校园网首页网上办事大厅资助项目模块填写相关信息,填写完后将系统中表格导出打印后交到20-21幢连廊214学生会办公室指定盒子内。
(二)学院评审
各学院资助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相关办法的要求对申请资助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候选人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全院师生的监督,公示无异议后将结果报送学生处。
请各学院于10月29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汇总表》以纸质稿和电子稿两种形式报送。《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以纸质稿形式报送,导入模板填写后点击“开始检查”,校验无误后再以电子稿形式报送(导入材料可从系统中导出)。
(三)学生处审查
学生处对各学院报送的名单进行审查后,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四)学校评定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提出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建议学生名单,报学校核定。
(五)学校公示
在全校范围内公示获得各类资助的候选人名单,接受广大师生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学校上报
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将国家励志奖学金最终名单及有关材料报省教育厅。教育厅批复后学校统一发文公布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
三、其他注意事项
(一)各学院在审批时应严格按照条件进行审核,严格把关,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切实将资助政策和措施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汇总表》相关信息可从系统导出的表格中复制后填入,以减少手工录入的错误。 “学号”、“身份证号”和“银行**”必须在文本格式下输入,务必完整准确,建议学生使用本人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或中国银行卡,其他银行需提供具体的开户行名称或联行号。 “测评名次”:指2020-2021学年基本评价测评总成绩名次(如:13/40);“获奖学金情况”:指2020-2021学年获优秀学生奖学金情况,只需填写一等、二等、三等,单项奖不填写。
(三)不能兼得的项目:①国家奖学金;②省政府奖学金;③国家励志奖学金。
(四)对于转专业到其他学院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在转专业前的学院评选。
202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