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征集科技创新标志性成果的通知
系统管理员 2021-04-14 3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提升科技自立自强,按照“以应用研究倒逼基础研究,以基础研究引领应用研究”的要求,建立完善全省科技创新标志性成果跟踪发现机制,及时总结凝练我省科技创新取得的重大科学发现、重大技术突破、重大产业化应用情况,梳理形成一批具有高水平、高质量、浙江辨识度的标志性成果。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征集科技创新标志性成果的通知》文件精神,将在每季度征集科技创新标志性成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果征集范围 

    科技创新标志性成果征集范围面向全省,不局限于各级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项目成果。界定标准为: 

1. 突出原创性。实现原始创新突破,取得重大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原理性主导技术等。 

2. 突出引领性。成功解决引领产业发展、培育未来产业的重大科学问题和前沿技术,达到国际国内一流水平。 

3. 突出战略性。成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实现进口替代、填补空白,有效降低技术对外依存度,增强产业链自主可控能力。

4. 突出应用性。成果转化应用成效明显,取得良好社会经济效益,带动产业整体能级提升。

二、成果报送要求

    实行科技重大突破即时报告制、研发攻关季报告制,年度看进度机制,请各有关单位及时跟踪发现和总结凝练在科技创新方面取得的重大标志性成果,并于每季度后20日前(第一次上报为4月19日12:00前)填报科技创新标志性成果信息表(见附件2),并上报至kyy@zjnu.cn 。对于取得科技重大突破的,可即时上报至科研院。由科研院报送至省科技厅。

三、激励机制

    一是对取得标志性成果的企业、 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创平台及其依托单位,赋予更大的项目(基地、人才)管理权限,增加申报额指标,加大滚动支持力度。

    二是对取得标志性成果的科研人员,纳入顶尖人才支持“白名单 ”,在 “双尖双领”攻关项目、各类创新平台和科技人才项目中予以持续稳定支持。

    三是对取得标志性成果的企业 ,优先布局创新联合体、技术创新中心、企业研究院等企业研发机构,支持申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在项目申报、人才认定、资金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

     联系人:蒋淑华 82282072   马松霞 82289801

附件:科技创新标志性成果信息表.docx